死地中的一線希望
從籠鍊犬故事 看見動保行動的法律困境
參與動物保護與動物權益的行動,往往不是一條「討喜」的路。參與者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與金錢,這些行動背後因具備推動社會改變的特性,常招致不諒解的眼光,嚴重者甚至可能會面臨法律衝突。
動保行動有許多種形式和類別,本篇以志工與「籠鍊犬」的故事作為探討。有的飼主以鐵籠或鍊子限制狗的行動,可能源自於不清楚如何妥善照顧,也可能是單純將犬隻當作工廠、自家的看門狗。籠鍊犬即是長期被束縛在短短的鐵鍊上的犬隻,不僅活動範圍受限無法自由活動,基本的生理需求如與同類互動都難以獲得滿足。
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長期致力於改善籠鍊犬的處境,透過工作坊訓練課程宣導如何改善犬隻處境,過程中也啟發不少熱心公益的志工加入協助籠鍊犬的行列。
有的飼主以籠鍊的形式飼養,可能源自於不清楚如何妥善照顧, 也可能是單純將犬隻當作工廠、自家的看門狗。上圖_許閔皓/下圖_沈怡帆提供
志工小宜觀察到住家附近有不少籠鍊犬,長期被鍊在短短的鐵鍊上, 缺乏遮蔽、生活範圍受限,甚至長時間和自己的排泄物生活在一起, 連基本生理需求都難以滿足。圖_志工小宜提供
行動背後面臨困境 一度面臨法律衝突
志工小宜(化名)當初觀察到住家附近有不少籠鍊犬,被養來顧工廠、菜園及埤塘等,這些狗長期因為疏於照顧知經常踩踏在自己的排泄物生活,連基本的自由活動、探索環境的需求都無法被滿足,比流浪犬的生活環境還糟糕。這幾年,小宜投入第一線照顧籠鏈犬,由於籠鍊犬在法律上屬於飼主的個人財產,在救援上比流浪犬更為困難。
小宜長期照顧一隻籠鍊犬「小黑」,也與飼主達到某種默契,同意讓她帶小黑去散步。然而,小黑感染心絲蟲,飼主卻不同意治療,小宜只好在113年6月帶小黑去動物醫院接受治療,自費花了用1萬6千元的醫療費。後來,小宜和飼主對小黑的照顧方式出現衝突,飼主竟以小宜帶小黑到醫院就診一事對她提告「竊盜罪」,導致她一度被羈押半天,最後偵查終結,獲判「不起訴處分」。
檢方在文件中寫道,「考量小宜帶犬隻就醫的行為,與其辯解內容相符,未能發現她具有不法所有意圖,因此檢方以證據不足為由,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,做出不起訴處分。」
接獲不起訴通知,小宜心中沒有喜悅,她表示:「狗狗沒有救援出來,而在我離開之後,狗狗又恢復到之前糟糕的生活環境!」
「不當飼養的飼主沒事,救援者卻游走在法律邊緣,被地檢署羈押12個小時,還被以竊盜罪起訴。真是一個顛倒的世界...」,她心裡感慨地說。
小宜指出,根據她當時與飼主溝通的經驗,她若不遊走法律邊緣擅自帶小黑去動物醫院,飼主絕不會同意讓狗去看病。
法律保障不足 涉及傷害動物者經常逍遙法外
另一位救援流浪狗的陳愛媽(化名)在民國90幾年經歷更艱辛的時期。當時,桃園林口一間科技園區在其門口擺放誘捕籠抓狗,以鴨頭引誘流浪狗,捕捉後的狗往往下落不明。有一次陳愛媽的同事經過,因為害怕更多狗被抓走,把誘捕籠內的鴨頭取出給其他流浪狗吃,被科技園區的人當成現行犯告上警局及法院。
陳愛媽的同事因此被押在警局,一到隔天被送上法院,所幸最後法官判定只是將食物(鴨頭)放出來,並非嚴重情事,將她同事請回。雖然,該同事最後免於牢獄之災,但陳愛媽當下還是很擔心她同事會因此被關起來。
上述事件凸顯在現行法律與社會結構下,動物的權益常被簡化為人類財產。這也導致參與者有時需遊走法律邊緣,每一次積極的動物保護行動,都可能是參與者歷經掙扎的艱難抉擇,例如社會的異樣眼光、飼主的敵意,甚至是法律風險。
山豬吊、捕獸夾陷阱濫放,造成野生動物受害, 正是動保法仍無法有效保護動物的例子。 圖_台灣獼猴共存推廣協會提供
即使我國動物保護法歷經多次修法,至今對於貓狗或其他動物的保障仍有許多不足之處,導致參與動保活動的志工及行動者等,時常需要承擔法律及社會風險。舉例來說,山豬吊、捕獸夾陷阱濫放,造成野生動物受害的,正是因為野保法開放例外使用、法律源頭並未全面禁止交易、販售以及行政量能不足,即使許多舉發者向主管機關檢舉,經常因為無法找到放置放置陷阱的犯案者而不了了之。
此外,回顧許多爭取權益的社會運動都曾發生過法律衝突。知名的動物權益倡導者Gary Yourofsky,曾在加拿大參與解放動物的行動,放生數百隻被養殖的水貂,因而遭到被逮捕,後來被禁止進入加拿大。事實上,有許多人因為他的行動及演講,受到啟發而成為不消費、不食用動物性產品的維根主義者(Veganism)。
這些事件與衝突凸顯出舊有觀念制度與新價值觀的碰撞;透過這些衝突,社會逐漸意識到需要重新檢視和調整現有法律與規範,動物權益才得以日漸被重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