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地中的一線希望
當動物「走進」憲法:全球動保變革與台灣的困境
2022 年2 月20 日, 由70 多個動保、公民與學生團體聯合主辦「動保入憲大遊行」。 數百名遊行參與者舉起海報和旗幟,在台北街頭呼喊:「動保入憲,修憲圓滿」、「動物保護,加快腳步」; 期盼國家的最高法規範―――憲法能將動物保護、動物福利精神涵攝到其他相關法律。
1998 年,我國是全球第 54 個立法保護動物的國家,立法宗旨表明 : 是「為尊重動物生命, 保護動物」。經過這麼多年,國際動保運動不斷發展,台灣社會的動保意識也不斷增強。然而,民間團體於 2022 年推動「動保入憲」未果,動物在台灣法律中的地位仍未獲得充分保障,以致數以萬計的動物仍面臨殘酷的對待。
國際上,德國、瑞士、奧地利、盧森堡、埃及、巴西、斯洛文尼亞、印度及墨西哥等九國已將動物保護入憲。歐盟則特別在「憲法」層次上,將「動物」(animals) 定義為「有情感、情緒 ; 有意識、知覺 ; 會感覺疼痛、痛苦的生物」(sentient beings)。當「動物保護」、「動物福利」納入憲法,各國政府便無法忽視動物的權益,並須制定更具約束力的法規,以落實動物保護。
以畜牧業為例,每年數億隻小公雞因無法產蛋而遭活埋、絞碎或窒息處死。德國將動保入憲後,政府立法禁止此行為,並推動性別篩檢技術以減少殺戮。同樣地,科學研究顯示甲殼類動物能感知痛苦,瑞士於 2018 年立法禁止活煮龍蝦,要求業者先以人道方式使其喪失意識。當宗教與動物權益衝突時,印度憲法規定人類有保護動物的義務,法院因此裁定寺廟不得因宗教儀式宰殺動物。這些案例顯示,動保入憲能促使政府承擔責任,推動政策減少動物痛苦。而在我國動保行政日常中,幾乎只要是動保與其他價值產生衝突,動保行政裁量幾乎都會自我限縮。舉例來說,動保與職業自由保障會產生衝突 ( 限制格子籠的使用影響畜牧主 )、動保與學術自由保障產生衝突 ( 規範動物實驗影響學術 )、動保與信仰自由保障產生衝突( 神豬競賽強迫灌食豬隻至上千斤 )。
目前,動保政策屬於政策理論中很特殊的「道德政策」1,一方面,因其具高度倫理價值,容易被立法機關制定出空有標準,卻缺乏行政資源予以執行的規範。司法機制可以用來制衡,使侵害動保價值的行政不會發生,但實際上,司法機制受理行政爭議案件時,若遇動保法適用案件不足之處,只能夠透過自由心證進行裁判,在無更上位法律規範下,動保價值常在此時,屈居其他價值之下。若希望修正動保行政裁量的退縮,別無他法,只能將動保價值明文訂入憲法,透過憲法中基本國策條款的「國家目標規定」性質,來拘束整體國家機關 ( 趙若竹,2020:21),包括行政機關,以及它的事前監督機制 ( 立法機關 ) 與事後制衡機制 ( 司法機關 )。在立法機制方面,透過動保入憲,可以為動保行政添薪加火,在司法機制方面,透過動保入憲,則「動物法益」與人民「財產權」、「學術自由」及 「宗教 ( 信仰 ) 自由」保障之法益,彼此相互衝突時,則 ... 司法權即得依憲法第 23 條之「比例原則」,衡量相關法益間之損害與利益大小,做成合憲性判斷 ( 林明鏘,2016:3)。行政機關可以「做該做的事」,主動編列足夠預算及人力 ( 林明鏘,2016:3),立法機關必須予以支持。
事實上,我國過去便有過將道德政策透過入憲的策略,而矯正行政裁量退縮的經驗,在憲法條文第二次增修時,便曾將保障婦女、原住民、殘障同胞等道德價值,訂入基本國策,此後便使得我國在性別、原住民以及身障領域的行政,得到長足發展。
2022 年,台灣民間團體主張憲法應納入以下條文:「動物具有感知能力,其生命尊嚴應受尊重;動物福利應受法律特別保護;國家應立法避免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。」倡議動保入憲,並非意圖將動物權益凌駕於人類之上,而是期望未來動保政策不再受行政裁量的限制與退縮,使動物獲得應有的保障與福祉。
延伸閱讀
參考與註釋
- 「道德政策」指的是 --「至少有一個政策倡議聯盟,將該議題視為道德或罪惡,並且以道德訴求來倡議該政策」,在這些議題中,自認「道德」的一方,會將政策的另一方視為「罪惡政治」(the politics of sin),並 「希望透過政府力量,將自身的價值觀強加到其他人身上」(Meier, 1994: 4-8)。 36 37